職權命令之立法與合憲性(110.11.27舉行)
110年11月27日(周六),臺灣行政法學會,假東吳大學法學院1705會議室,舉辦「職權命令立法之必要性與合憲性之探討」座談會。座談會由理事長董保城主持,學會名譽理事長、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,立法委員游毓蘭,時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人,出席致詞,表達對於職權命令制度的重視。
緣110年8月,行政院通過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,於法規命令與規則章,增列職權命令之規定,並送立法院審查。該修正草案第157條之一規定如下:
第1項:「本法所稱職權命令,係指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」
第2項:「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,不得以職權命令定之。」
此一規定,引發法釋義學與實務界的熱烈討論。首先,職權命令之合憲性與正當性,究竟為何?其次,若職權命令沒有必要,自不需要入法;設若真有必要予以法制化,則應該如何規定為妥?這正是本場座談會討論的議題內容。
座談會由前司法院長翁岳生,與立法委員游毓蘭的致詞開始,表達整場座談會的關懷課題。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陳清秀教授、世新大學陳淑芳法律學院教授、東吳大學法學院林三欽教授、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簡玉聰助理教授、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吳行浩教授,發表座談意見。
本次座談意見之若干論文,嗣後由臺灣行政法學會,彙編成「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」一書,交由元照出版社,於2022年9月出版。